-
地價稅
221.
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仍應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222.
子女取得父母親土地,地價稅優惠稅率仍應重新申請!
-
地價稅
223.
公共設施完竣的土地,如作農業使用仍須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224.
公共設施完竣之住宅區土地作農業使用仍須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225.
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或姐妹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
地價稅
226.
自益信託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227.
受贈、繼承自用住宅用地,請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
地價稅
228.
土地移轉後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地價稅
229.
地價稅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免徵
-
地價稅
230.
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徵收全年度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