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欲進行健診的稅務種類
- 地價稅:
1. 土地所有權人請於 9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適用,前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2. 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3. 核准面積 :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以 700平方公尺為限。
- 房屋稅:
1.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以前)向本機關申報,稅額減少自當期生效;稅額增加、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
2.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