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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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1月17日起,身心障礙者免牌照稅適用範圍再擴大
有駕照名下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可以用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114.01.17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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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要件說明
1.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車輛
(1)身心障礙者無須提出申請,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通知核定情形。
(2)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車輛,仍可自行申請選擇供本人使用的車輛。
2.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配偶(可不同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車輛,須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3.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且名下無車輛者,其配偶(可不同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車輛,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4.每1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稅金額以車輛汽缸排氣量2,400cc以下者,免徵金額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5.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銷期間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惟駕照吊銷期間,如能證明係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須提供相關醫生證明),亦可提出申請,是否核准免稅仍須經審核。
需檢附文件:
1.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
2.車主存摺影本(供退稅使用)。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