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6-05-12
- 張貼日: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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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要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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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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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無須提出申請,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通知核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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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車輛,仍可自行申請選擇供本人使用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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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符合下列任一要件,並應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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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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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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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戶籍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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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或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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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符合下列任一要件,並應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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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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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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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稅金額以車輛汽缸排氣量2,400cc以下者,免徵金額以1萬1,230元為限(自用小客車為1萬1,230元;自用小貨車為3,600元),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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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銷期間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惟駕照吊銷期間,如能證明係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須提供相關醫生證明),亦可提出申請,是否核准免稅仍須經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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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按日核課,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節省荷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