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6-03-09
- 張貼日: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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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要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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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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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無須提出申請,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通知核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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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車輛,仍可自行申請選擇供本人使用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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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同一戶籍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車輛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的車輛,須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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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有駕駛執照無車輛的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須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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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稅金額以車輛汽缸排氣量2,400cc以下者,免徵金額以1萬1,230元為限(自用小客車為1萬1,230元;自用小客車為3,600元),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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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銷期間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惟駕照吊銷期間,如能證明係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須提供相關醫生證明),亦可提出申請,是否核准免稅仍須經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