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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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情形 |
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需修復始能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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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減免期限 |
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
申請減免地點 |
本局所屬各分局。 |
檢附證件 |
1.災害證明文件(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證明)。 2.有進廠維修者,另檢附車輛進出廠維修證明。 3.車輛已報停、報廢者,另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
稅捐減免 |
車輛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予以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