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4-21
- 張貼日: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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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 線上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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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申辦注意事項: 二、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納稅義務人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三、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 四、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限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免徵限額為300元以下。 五、經核准延期或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六、經核准延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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