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3-03
- 案例日期: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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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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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騎樓部分面積封閉堆置物品,未能供公共通行,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前言
申請人因 106 年度房屋稅事件,不服本局所為處分,申請復查。
主文
維持原處分。
事實
申請人所有坐落本市○號房屋(稅籍編號:○),騎樓面積為 13.65 平方公尺,因部分封閉堆置物品,未能供公共通行,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爰按住家用稅率 1.2%課徵,核計騎樓部分 106 年度房屋稅新臺幣(以下同)169 元,連同主建物總計應課徵 3,731 元(計課期間: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6 年 6 月30 日)。
理由
- 按「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 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1.5 %,最高不得超過 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為房屋稅條例第 5 條所明定。次按「住家房屋現值,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不包括左列各項之現值:(一)供公眾通行之騎樓……」、 「主旨:房屋之騎樓全部或部分白天封閉供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則供公共通行,應否課徵房屋稅一案。說明: 二、查騎樓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本案房屋之騎樓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既非供公共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分別為財政部 74 年 7 月 22 日台財稅第 19180 號函及 88 年 7 月 12 日台財稅第 881926271 號函所釋示。
- 系爭房屋之騎樓因部分封閉堆置物品,未供公共通行使用,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爰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系爭房屋之騎樓外露,並無阻塞,請依法免徵房屋稅云云。
- 按騎樓既亦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而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原應併同主建物核課房屋稅,惟基於其具有提供公共通行使用之公益性質,依前揭財政部函釋例外准予免稅,是以騎樓房屋稅之徵免,應以該地是否供公共通行使用為斷。質言之,就時間言,應不分日夜,就空間言,應不得增設鐵門等區隔設備或堆積物品阻礙通行,始有前開函釋適用之餘地。卷查系爭房屋騎 樓計 13.65 平方公尺部分,經現場勘查結果,與左方鄰戶接壤處裝設鐵門遭封閉,觀其阻隔情形,一般人員並 無通行之可能性;又系爭房屋騎樓堆置物品,此有採證照片附卷可稽,於騎樓原該具有供公共通行之機能自有防礙,顯難主張符合首揭財政部函釋規定,可隨時供公共使用之要件。準此,該騎樓既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本局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結語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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