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牌照稅
2131.
車輛老舊不再使用須辦妥報廢手續
-
印花稅
2132.
健保特約機構所收取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貼花
-
土地增值稅
2133.
土地改良費用可於移轉時全部或依比例自申報現值減除
-
2134.
低收入戶,可申請減免房屋稅
-
2135.
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的房屋,仍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2136.
原為自用住宅用地,若土地所有權人因故把戶籍遷出,就算仍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2137.
欠稅遭強制執行的標的有哪些?
-
2138.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後,新所有權人仍須依規定重新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
-
2139.
供成年直系親屬居住的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1處限制
-
2140.
房地騰空出售戶籍遷出未滿1年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其他
2141.
防疫措施不懈怠,民眾洽公免擔心
-
土地增值稅
2142.
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後,其原所有權人或拍定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地價稅
2143.
工業用土地按核定規劃使用者,自用或出租均得適用10‰特別稅率,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
地價稅
2144.
戶籍遷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會被改課並補徵稅款
-
地價稅
2145.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將依法改課地價稅並補徵稅款
-
地價稅
2146.
房屋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地價稅仍可按比例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2147.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印花稅及契稅
-
其他
2148.
遷移新址可利用跨機關便民服務
-
房屋稅
2149.
房屋現值不提供電話查詢服務
-
房屋稅
2150.
低收入戶自用住宅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
2151.
同縣(市)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
其他
2152.
公同共有土地稅捐未繳清,所有公同共有人負連帶繳納責任
-
地價稅
2153.
變更地價稅繳款書送達地址請向地方稅務局申請
-
地價稅
2154.
未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會向全體繼承人課徵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
2155.
108年12月25日至同月31日訂定契約者,其適用108年公告土地現值案件之最後申報日為109年1月30日
-
2156.
地上房屋出租即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
2157.
稅捐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土地現值申報
-
2158.
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期限內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使用牌照稅
2159.
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與移用他車完稅號牌屬不同違反行為應分別處罰
-
使用牌照稅
2160.
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