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在2年內另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訂定贈與契約移轉土地,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將土地合併後出售,可否全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以後,因故或其他原因移轉不成立,要怎樣申請撤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具備甚麼要件或限制?
土地移轉可不可以用低於或高於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