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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經註銷牌照,嗣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補稅處罰。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 108 年 2 月 5 日起至 6 月 21 日止使用牌照稅及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 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其所有人原即負有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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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註銷後停在路旁並未使用,嗣為配合道路施工暫時移放於人行道,其舉發並無執法的公信力。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 108 年 2 月 22 日起至 6 月 17 日止使用牌照稅及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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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以系爭繳款書非其本人收受,不應加徵滯納金移送執行。
申請人因 109 年使用牌照稅加徵滯納金事件,不服本局所為處分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9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同年次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 程序部分: 查系爭 109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卷查系爭車輛 109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本局於同年 4 月例行開徵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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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就其銀行存款強制扣款,不應裁處罰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11 年 11 月○日中市稅法字第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11 年使用牌照稅,經填發繳納期限訂至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本案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其存款遭行政執行處發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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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停逾期經註銷牌照後停放路邊,申請人主張未行駛,且已繳納交通罰鍰。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使用牌照稅及 109 年 10 月 8 日中市稅法字第按交通工具經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後,除停止計徵使用牌照稅外,亦喪失公共道路之使用權在無證據顯示於其他年度亦有違規使用道路之前提下,僅補徵查獲年度之使用牌照稅至遭查獲日止107 年 6 月 15 日經申請人繳回牌照申報停用後,使用牌照稅即停止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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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滯欠107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
系爭車輛因滯欠107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8 年 11 月 25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7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 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107 年使用牌照稅已繳完,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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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自用小貨車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經查獲,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罰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9 年 1 月 8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牌照稅為應納稅額立方公分之自用小貨車申領使用牌照,登記之座位數僅有駕駛座 2 個座位,每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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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遭扣押卻未即刻扣款,其誤認已完納所滯欠109年使用牌照稅
銀行存款遭扣押卻未即刻扣款,其誤認已完納所滯欠109年使用牌照稅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10 年 3 月 24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9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同年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本案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其存款遭行政執行處發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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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無法行駛,遂將車輛暫停自家門口,卻被補稅處罰,實不合理。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使用牌照稅及 111 年 11 月 29 日中市稅法字第年 1 月 1 日(原應自前開註銷牌照日補徵,惟該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完納按車輛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臺中市裁決處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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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使用牌照稅及 109 年 5 月 14 日中市稅法字第月 28 日起至查獲日 109 年 3 月 12 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合計經裁決處逕行註銷牌照,復移用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本局除補徵使用牌照稅外本局據以補徵自逕行註銷牌照日起至查獲日止之使用牌照稅並予以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