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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爭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徴地價稅,嗣查供營業使用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 系爭土地已由原來自用住宅用地之用途變更供出租使用,嗣再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未依土地稅法第41條所定重新提出申請。
- 系爭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徴地價稅,嗣查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本局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
-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部分面積變更作營業使用。
- 系爭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徴地價稅,嗣查設籍人已死亡,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爰補徵核課期間內之地價稅差額。
- 補徵核課期間內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差額之地價稅。
- 土地已無人設籍亦未另就其他土地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申請。
- 建物能否被定性為住宅(或自用住宅),須從實質觀點以為決定,非僅以形式設立戶籍加以判斷。
- 系爭土地地上建物部分面積非供自用住宅使用,爰按建物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之比例,據以核算適用一般用地稅率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計課土地增值稅。
- 系爭土地地上建物 1 樓供營業使用,本局爰以所占建物使用情形比例分按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