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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予子女後,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重新申請

  • 張貼日: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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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訊)近日張先生來電詢問,其名下有一筆土地係於年初由父親贈與取得,該土地原由父親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父親戶籍仍設於該址,惟今年收到的地價稅卻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對此感到不解。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如因繼承或贈與等原因移轉所有權,即使實際使用情形未有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經稅捐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倘未重新申請,則依法按一般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於地價稅開徵日前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始得自當年度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則須自次年度起始能適用優惠稅率。
    民眾如對地價稅相關規定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致電(04)22585000按1洽詢全智慧客服中心,亦可親洽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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