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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間移轉土地,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經土地移轉後,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動,故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移轉土地無論是買賣或贈與,縱使雙方關係是直系親屬,雖戶籍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然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主體也改變,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審查核可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又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2. 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 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4.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符合上述要件,請於本(106)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9-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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