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房屋如果出租供他人使用時,房屋稅是不是會增加?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作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作營業或私立醫院、診所、自由執業事務所等使用,稅率為3%,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時稅率則為2%。房屋如果出租供他人使用時,需視承租人如何使用房屋,才能決定該房屋之適用稅率。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出租後仍做住家使用,應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若出租後供營業使用則改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也就是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後,房屋稅將依出租後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核課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7-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12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