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出具收據應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受或代收銀錢所立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9條規定,執行業務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並自留存根或副本。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者,於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的收據,因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憑證數量過多不便逐件貼用印花稅票,而造成漏貼、漏銷花的困擾,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依印花稅法彙總繳納辦法規定,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另為簡化按期申報總繳程序,請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報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
民眾如想多瞭解印花稅徵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2-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40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