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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行駛借用車輛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 張貼日:2017-12-25
  • 點閱次數:192
(臺中訊)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因滯納期滿後借他人使用被查獲,而處以罰鍰者,究係以車主為處罰對象或違章使用人為處罰對象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以車主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才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若係逾期未完稅車輛「借」他人行使公共道路被查獲,無車主不明問題,自當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該局提醒民眾,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注意為您的愛車如期完稅,以免違章受罰傷荷包。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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