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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期間應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 (1)

  • 張貼日:2017-12-22
  • 點閱次數:178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申報土地增值稅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如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06年12月25日訂立買賣契約,並於107年1月19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收件,因未逾30日,仍適用106年度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於107年1月24日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收件,從訂定契約之日起計算至申報日有31天,已經超過30天,應以107年度之公告現值來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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