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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房屋出租應按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核課適用之房屋稅率

  • 張貼日:2017-11-30
  • 點閱次數:186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租賃公司或一般營利事業所有房屋出租,與旅館業以房間供旅客住宿之營業性質不同,應按房屋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核定其適用之稅率,不宜一律按營業用3%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公司所有房屋出租與國樂團作為團員練習工作室使用,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2%稅率課徵房屋稅。
  公司如果對於自有房屋出租之房屋稅課徵仍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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