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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變更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應申報契稅

  • 張貼日:2017-11-16
  • 點閱次數:14809279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對新建房屋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的案件,均會主動發函輔導變更後起造人,應在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以避免市民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案件,變更後起造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稅務局本於愛心辦稅,均會主動發函輔導,避免市民因未依限申報,造成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加至15,000元。但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有匿報或短報屬實者,除須補繳稅款外,還會加處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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