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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贈與,土地增值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1)

  • 張貼日:2017-11-16
  • 點閱次數:195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劉先生因財務規劃想要將名下一棟房子贈與給兒子,因從未享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於是向稅務局洽詢如何申辦,但被告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不可以適用優惠稅率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其出售前一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前項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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