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6-01-06
- 張貼日: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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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及法務部近期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後段,有關「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認定標準(參照監察院114年12月30日院台申貳字第1141833767號函)已有明確規範,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為利各機關/單位精準掌握規範紅線,加強宣導事項如下:
核心重點摘要
- 屬極端例外狀況:此條款性質並非通案,各機關不可頻繁引用或將其常態化。
- 嚴禁事後規避:補助行為須經事前核定。倘若事後方為協助關係人規避違法事實而補強公益理由,監察院將不予採認並啟動調查。
- 排除非公益活動:凡屬「聯誼」或「育樂」性質活動,因明顯缺乏公共利益實質內涵,嚴禁適用此例外規定。
- 保有實質審查權:監察院對機關敘明公益理由保有審核權。若核定過程涉及裁量濫用、論理矛盾、違反經驗法則或考量不相關因素,將依本法第18條及第20條規定進行處分。
為便於宣導,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使用AI工具(Gemini)製作宣導資料,檢附下列圖文資料供運用(附件供參):
- 宣導圖卡:運用圖像快速標示法規禁區。
- 懶人包:系統化整理函釋重要資訊。
- 問答輯(Q&A):收錄實務可能疑義與說明。
- 宣導案例:預想實務可能發生案例加深印象。
檔案下載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適用注意事項 pdf 1489.94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