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3-11
- 案例日期: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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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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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車輛未定期檢驗又使用公共道路經補稅處罰,申請人主張服刑中,車輛遭人侵占。
前言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2 月 25 日中市稅法字第○號裁處書所為處分,申請復查。
主文
維持原處分。
事實
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103 年 11 月 10 日經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逕行註銷牌照。嗣 103 年 12 月 24 日停放於本市福音停車場,經臺中市停車管理處抄錄有案(停車單號:○),核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 103 年 11 月 10 日起至同年 12 月 24 日查獲日止應納使用牌照稅新臺幣(以下同)1,875 元 0.6 倍之罰鍰計 1,125 元。(另就 104 年 2 月 17 日、104 年 3 月 24 日、104 年 5 月 8 日所查獲違章申請復查,分屬另案辦理。)
理由
- 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分別為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28 條第 2 項所明定。次按「汽車因故停駛或依法令規定責令停駛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經註銷牌照之汽車重行申領牌照時,應繳驗異動登記書或牌照註銷處分書及原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註銷時原牌照未繳回者,並應同時追繳。」分別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5 條及第 33 條第 5 項所規定。再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一、1 年內經第 1 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 0.6 倍之罰鍰。……」為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規定。又「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49 年度裁字第 379 號刑事裁定要旨: 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人以車主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以使用人為處罰人,使用人身分不明時,自以違章當時具結人為處罰對象。……」為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57 年 3 月 18 日財稅三第 41042 號令所釋示。末按「使用牌照稅 應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未稅車違章行駛不論 有無借用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分別為財政部 44 台財稅發第 5575 號令及 87 年 10 月 23 日台財稅第 871970815 號函所釋示。
- 系爭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逕行註銷牌照,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本局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處罰。
- 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其於 100 年入監服刑,系爭車輛即遭弟侵占,該侵占訴訟仍在進行中。其間未接獲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有關交通違規之任何通知,直至本局裁處使用牌照稅罰鍰後始知悉。惟本局裁罰所揭違章事實未備載任何有關證據,僅言事實明確堪予認定。有否拍照、錄影存證?以 103 年 12 月 24 日在臺中市福音停車場所查獲之違章而言,所舉發之牌照號碼雖與系爭車輛相同,惟廠牌經載為「皮姆威」與系爭車輛廠牌不同,顯見違章事實之認定標準令人質疑。請俟侵占官司確定責任歸屬後,該當申請人應負責者,絶不推諉云云。
-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及前揭函令意旨,使用牌照稅原則上以所有人為課稅處罰對象,例外諸如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事證明確時始得以使用人為課稅處罰對象,當事人間私權爭執,並不因此影響公法上賦予之義務。次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惟車主同時負有不得任車輛再行使用公共道路之不作為義務,否則,一旦查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即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補稅處罰。卷查系爭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於 103 年 11 月 10 日經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逕行註銷牌照,此經申請人前因同一車輛 103 年 6 月 30 日違章事件申請復查時陳稱已知悉。該車復於 103 年 12 月 24 日停放於本市福音停車場,此有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105 年 5 月 10 日查復停車單號車輛牌照號碼為○,廠牌為皮姆威白色小客車之舉發單及採證照片附卷可稽,經對照舉證照片之車型車色,與前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採證照片並無二致,且查汽車廠牌皮姆威係 BMW 中文音譯,其違規事證明確,本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處罰,並無違誤。且考量所據違章事證,既經交通違規裁決單位通知當事人時併附,本局即無庸重複寄發,爰僅於裁處書中揭明查獲日期及違章單號等資訊以供查考。至申請人主張該車自其 100 年 7 月入監服刑後即遭弟侵占乙節,除本局 105 年 5 月 18 日中市稅法字第○號函請其弟配合調查迄未見復,無法印證其說辭外,依申請人提供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偵續字第○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理由內容觀之,申請人之弟於 100 年 11 月曾至看守所與申請人會面,並告知已將系爭車輛開走;101 年 1 月,申請人妻姐至看守所再確定該等事項,惟申請人知悉後均未表達反對之意。迨至 103 年 3 月 7 日始具狀起訴,嗣因逾告訴期間,經以不起訴處分。該侵占之訴非但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現有事證顯亦不足支持申請人片面之說辭。準此,系爭車輛既無車主不明,又難認有遭人侵占之情形,本局以申請人為使用牌照稅法裁罰之對象,尚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結語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及第 49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附註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決定書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訴願書(請加附繕 本 1 份)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經由本局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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