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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小貨車因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經查獲,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同排氣量等級自用小客貨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 更新日期:2025-03-10
  • 案例日期:2017-01-01
  • 點閱次數:14809474

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及第31條

案情概述

自用小貨車因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經查獲,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同排氣量等級自用小客貨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前言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10 月 25 日中市稅法字第○號裁處書,申請復查。

主文

維持原處分。

事實

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貨車,汽缸總排氣量 1,998 立方公分,因加裝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105 年 7 月 29 日行經本市 74 號快速公路(中彰東行路燈 23-09 號),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以下簡稱第五分局)查獲(違規單號:○),本局乃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 14 條規定,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同排氣量等級自用小客貨車應納稅額新臺幣(以下同)1 萬 1,230 元之 2 倍罰鍰計 2 萬 2,460 元。

理由

  1. 按「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前後應納稅額相同者,免再納稅;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之交通工具,變更為應稅或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之稅額……前項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 2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5 萬元。」分別為使用牌照稅法第 14 條及第 31 條所明定。次按「本法第 31 條規定轉賣或移用使用牌照之處罰,以轉賣或移用雙方當事人為處罰對象,其應處罰金額之計算,以查獲時各該交通工具全年應納稅額計罰。」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再按「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 條所規定。
  2. 系爭自用小貨車因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經查獲,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同排氣量等級自用小客貨車應納稅額 2 倍之罰鍰。 
  3. 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載運人數為 8 人,違規單卻記載該車加裝第 2 排座椅,變更為 5 人座客車,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 14 條及第 31 條規定,請查明裁罰是否成立云云。 
  4. 按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應依其所核定之車種使用,如任意加裝或改設座架,致使用型式已由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較低變更為較高之車種,一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即應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以應納稅額 2 倍之罰鍰。而所稱 「應納稅額」,觀諸使用牌照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有關「變更車種為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牌照稅為應納稅額,以杜取巧逃漏,此有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5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卷查系爭車輛原為汽缸總排氣量 1,998 立方公分之自用小客貨車,104 年 7 月 3 日變更為自用小貨車,行車執照雖記載座位數為 8 人,惟詢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105 年 12 月 21 日中監豐站字第○號函復,系爭車輛為自用小貨車,座位數應變更登錄為 3 人,行車執照上登錄之座位 8 人係為遺漏修改,從而,實際之座位數僅有駕駛座 3 個座位,每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 3,600 元,相較於變更前自用小客貨車每年應納稅額為 1 萬 1,230 元,所課稅賦差距甚大,經詢據第五分局 105 年 12 月 20 日中市警五分交字第○號函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系爭車輛違規時間同年 7 月 29 日,違規地點中彰東行路燈 23-09 號,違規事實「駕駛登記為自小貨車車輛,擅自加裝第 2 排固定座椅,變更為 5 人座小客車,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併附現場舉發照片 2 幀。其違章事實明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即應視為移用使用牌照,本局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變更後車輛種類應繳之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 1 萬 1,230 元之 2 倍罰鍰計 2 萬 2,460 元,洵屬有據。至申請人主張其加裝座椅僅 5 人座,未超過行車執照記載座位 8 人,是否符合裁罰要件乙節,經查系爭車輛係於 104 年 7 月 3 日由 8 人座自用小客貨車變更登記為 3 人座 自用小貨車,核已拆卸原先後排座椅以符合規定,此有監理機關檢驗車廂內座位照片可稽,申請人嗣後加裝座椅經警方查獲,即難以監理機關漏未修改座位人數為由,免予處罰。準此,原處分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結語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及第 49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附註

檔案下載

  • 使用牌照稅 106 1.pdf 下載 116.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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