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5-03-06
- 案例日期: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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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及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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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系爭自用小貨車因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經查獲,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同排氣量等級自用小客貨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前言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7 年 8 月 29 日中市稅法字第○號裁處書,申請復查。
主文
維持原處分。
事實
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貨車,汽缸總排氣量 1997 立方公分,因後排加裝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於 107 年 6 月 15 日行經本市文心路 3 段 456 號前,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違規單號:○),經本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同排氣量等級自用小客貨車應納稅額新臺幣(以下同)1 萬 1,230 元之 2 倍罰鍰計 2 萬 2,460 元。
理由
- 按「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 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前後應納稅額相同者,免再納稅;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之交通工具,變更為應稅或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之稅額……前項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 2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5 萬元。」分別為使用牌照稅法第 14 條及第 31 條所明定。 次按「汽車車身式樣……座位……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十、座位數應與行車執照登載核定數相符……」及「汽車座位立位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貨車……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 3 個座位。」分別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 條、第 39 條之 1 第 10 款及第 41 條所規定。
- 系爭自用小貨車因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經查獲,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同排氣量等級自用小客貨車應納稅額 2 倍之罰鍰。
- 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其於 107 年 6 月 15 日欲報廢系爭車輛,於等待拖車將車輛拖至廢車場處理時,警員未確認第 2 排座椅是否固定,拍攝照片後即開立罰單。惟後排座椅於購買車輛時即附加,平日使用該車時未裝設,當日將座椅置於車上,係欲與車輛一併報廢處理,並無使用後排座椅,本局處以罰鍰是否適當云云。
- 按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如有改設座架情事,應由交通工 具所有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屬應納稅額較低,變更為應納稅額較高者,並應按日補繳差額部分之稅額,否則一經查獲,即應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以變更後車輛種類所屬應納稅額 2 倍之罰鍰,以杜取巧逃漏,觀諸首揭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甚明。又依首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貨車之座位,連同駕駛人不得超過 3 人;座位數應與行車執照登載核定數相符,並為汽車定期檢驗之應審驗項目之一。卷查系爭車輛原屬可藉由後排座椅之裝卸,擇供載貨及載客兩種用途之車種,惟因客車與貨車應負擔之使用牌照稅額高低有別,自不容用車人以稅賦較低之貨車用途審驗核定,又 保留後排座椅,隨時可為稅賦較高之客車使用。經查申請人 於 101 年 5 月 21 日辦理系爭車輛過戶時,將車種由前車主所申領可供載客用途之「自用小客貨車」,變更為供載貨用途之「自用小貨車」,每年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從而自1萬1,230 元變更為 3,600 元。嗣於 107 年 6 月 15 日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攔查發現,系爭車輛未遵循貨車之內部裝設規定於後排增設座椅,仍呈現可供載客用途之自用小客貨車型式,此除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事實記載 「變更車內座椅數為 5 人座,限乘 2 人,責令檢驗」字樣附卷可稽外,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107 年 8 月 13 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號函復確認當日攔查舉發並無不 當,並隨函檢附採證照片 2 幀;另依採證照片,可清楚辨知系爭車輛未遵循貨車之內部裝設規定,除正副駕駛座外,另於後排增設座椅,且座椅係正常立置,並非椅背倒置,申請人未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及補繳稅款,即應視為移用使用牌照,本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變更後車輛種類所屬應納稅額 1 萬 1,230 元之 2 倍罰鍰計 2 萬 2,460 元,洵屬有據。另按同法第 14 條所規定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 「改設座架」,視為移用牌照之行為,其不以加裝之座椅有無固定為必要,申請人尚難否認系爭車輛已變更為隨時可作 為載客用途之自用小客貨車型式,卻未負擔相同之稅賦,顯與租稅公平原則有違,自無影響申請人經查獲違反使用牌照 稅法依法應予論處之事實。準此,原處分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結語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及第 49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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