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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將戶籍遷出。

  • 更新日期:2025-03-05
  • 案例日期:2021-04-01
  • 點閱次數:14809323

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

案情概述

身心障礙者將戶籍遷出。

前言

申請人因 109 年使用牌照稅事件,不服本局所為處分, 申請復查。

主文

維持原處分。

事實

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原供同一戶籍之身心障礙者即申請人之子○君使用,於 108 年 10 月 5 日起申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嗣查申請人與○君未設籍同址,不符合上開免稅規定,本局爰自其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並補徵 109 年 12 月 16 日至同年月 31 日之使用牌照稅計新臺幣 311 元。

理由

  1. 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 1 輛為限……」分別為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及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明定。 
  2. 系爭車輛申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因身心障礙者將戶籍遷出,致與申請人非同址設籍,本局爰自其遷出戶籍日起恢復課稅。 
  3. 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並不清楚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之規定,其子係因屆齡小學入學年齡,為就讀不同學區國小,依校方建議提早將其戶籍遷至該校學區。另其子周一至周四有固定早療課程須就醫及每日上學皆以系爭車輛載送,為使孩子獲得更多醫療救助及就學,雙親不辭辛勞奔波醫院、診所、學校及家裡,而政府給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美意,應是為減少家長負擔,所給予援助,請就情、理方面體諒網開一面,准予免稅云云。 
  4. 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經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以其同一戶籍 2 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倘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即應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徵於國家依法行政,需有一個共同依循的標準,否則課稅與免稅之間就没有準繩,任何人若均主張不合法的情節而要求享有寬典,則行政法上的規制目的就無法實現。且稅捐免除是納稅義務人之優惠事項,享有稅捐優惠者對享有稅捐優惠之客觀條件,當然有依法保持之義務,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4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卷查系爭車輛因供身心障礙者○君使用,申經本局 108 年 10 月 7 日中市稅分字第○號函,核准自 108 年 10 月 5 日免徵使用牌照稅,併教示如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例如: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等)不合免稅要件時,應向本分局申報,並自不合免稅要件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等語,是自其申准免稅時,即負有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需同一戶籍或同址之義務。惟○君於 109 年 12 月 16 日遷離原經申准免稅之戶籍,致與車主未設籍同址,已不符免稅之規定,本局爰自其遷出戶籍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查「同一戶籍」為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構成要件,是申免使用牌照稅時,稽徵機關依法形式審認之標準,亦為申請人享有此項稅捐優惠依法應保持之義務。本案身心障礙者○君雖因就學需要而遷籍,惟已不符合前開法定要件,尚難執為免徵之依據。準此,原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結語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附註

一、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決定書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訴願書(請加附繕本 1 份)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經由本局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本件係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後應納之稅額,如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但不服復查決定,按繳款書所載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執行;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本局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亦同。

檔案下載

  • 使用牌照稅 110 4.pdf 下載 107.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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