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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4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14年4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04931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8,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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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銓敘部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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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關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定期退撫給與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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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1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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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0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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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9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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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懷退休照護活動-臺中市政府協助「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臺中市退休公務人員參與第三階段共同訴訟收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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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及第78條所定「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公告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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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關懷退休照護活動-協助「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臺中市退休公務人員參與第二階段共同訴訟收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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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8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