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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可能加重未來買方再移轉之稅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移轉農業用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39條規定,該筆土地若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另一種免徵土地增值稅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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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清算解散 原受贈土地非移轉給地方政府 需追補土地增值稅
且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移轉土地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解散後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依章程將土地捐贈給當地地方政府,不需要追補原先受贈時免徵的土地增值稅但如果董事會決議將剩餘財產捐贈給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因該捐贈行為已不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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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非全部免徵土地增值稅
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別忘了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土地權狀影本或謄本等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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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應繼分不相等之不動產也無需報繳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span>2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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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地,免申報契稅與土地增值稅
justify">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雖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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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span>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justify">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如下cjk" align="justify">該局特別提醒,曾經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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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於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或是現況已為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於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並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於申報移轉時,始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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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前移轉,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被徵收前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span>39條第3項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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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私人捐贈土地供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使用,因文教基金會非屬社會福利事業,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span>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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