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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經處罰,申請人主張無照片或證據證明其違規。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5 月 11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系爭車輛因滯欠 104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為本局查獲卷查系爭車輛 104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限繳日期訂至 104條第 1 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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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定期檢驗又使用公共道路經補稅處罰,申請人主張車輛已無法使用,放置於私人空地,不知何由被推至路旁而違規。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使用牌照稅及 105 年 4 月 7 日中市稅法字第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不知為何被推至馬路旁造成違規,業已繳納罰款,盼能撤銷補徵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云云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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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並未使用。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8 年 11 月 20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之 107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至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1 次徵收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應於每年 4 月份徵收卷查系爭車輛 107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本局委由郵政機構遞送至車籍登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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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掛牌照停放路邊,申請人主張不知違規。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使用牌照稅及 109 年 5 月 14 日中市稅法字第月 28 日起至查獲日 109 年 3 月 12 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合計經裁決處逕行註銷牌照,復移用懸掛他車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本局除補徵使用牌照稅外本局據以補徵自逕行註銷牌照日起至查獲日止之使用牌照稅並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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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後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使用牌照稅及○年○月○日中市稅法字第○號裁處書所為罰鍰處分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按車輛倘因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其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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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停駛逾期經註銷牌照,嗣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規定處罰。
申請人不服本局補徵 105 年使用牌照稅及 106 年 4 月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 按經報停之車輛,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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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於後座加裝座椅經查獲,依規定處以變更後車種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6 年 2 月○日中市稅法字第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牌照稅為應納稅額卷查系爭車輛汽缸總排氣量 2,792 立方公分,原屬自用小客貨車之車種,每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即應視為移用使用牌照,本局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處以變更後車輛種類應繳之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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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供身心障礙者用車嗣未符合免稅條件,經補稅後因逾限未完納復使用公共道路,乃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處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11 月○日1 月 4 日止之繳款書,補徵 101 年至 104 年使用牌照稅次按「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册或證明 系爭車輛因滯欠 101 年至 104 年使用牌照稅因其入監服刑,家中失去經濟依靠,本局突然取消系爭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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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小貨車因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使用經查獲,本局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同排氣量等級自用小客貨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10 月 25為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 17 條所規定。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稅額」之規定,自應以變更後交通工具應繳之使用牌照稅為應納稅額人係為遺漏修改,從而,實際之座位數僅有駕駛座 3 個座位,每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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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註銷牌照後復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6 年 4 月○日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君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經交通事件裁決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稽徵機關固不再按年開徵使用牌照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