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民眾如有身障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因車籍遷移到外縣市而恢復課稅,應主動向新車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重新申請免稅,才能自車籍變更日起延續免稅優惠。
地稅局指出,最近有住在台中的林小姐反映,她名下有1輛供同戶籍身心障礙家屬使用的車輛,在彰化時享有免徵牌照稅,但隨著全家搬遷至台中並辦理車籍變更後,卻收到稅單,令她困惑不解。
地稅局說明,身障者沒有車輛或駕駛執照,其配偶或同戶籍的2親等親屬所有且供他使用的車輛,可以免徵牌照稅。然而,當車輛車籍轉移至其他縣市時,必須重新向新車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稅。只要車輛仍供身障者使用且車主與身障者遷入時即同一戶籍,就可自車籍變更日起,延續免徵牌照稅。此外,地稅局也會主動為身障者本人所有的車輛核定免稅,但僅限1輛,並在2,400C.C.稅額範圍內(自用小客車免稅額度為11,230元,自用小貨車為3,600元)。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林小姐因車籍異動而恢復課徵牌照稅,可至地稅局所屬各分局,或登入官網線上申辦(網址:https://onestop.tax.taichung.gov.tw),重新申請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果符合免稅資格,自車籍移轉之日起即可接續免稅。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