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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檢註銷車輛牌照 勿使用公共道路 以免受罰

       (臺中訊)民眾來電詢問因工作忙碌忘了於檢驗期間內至代檢廠辦理驗車,致車輛牌照被監理機關註銷,如欲繼續使用該車輛,應如何處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如車輛因逾期檢驗或申請停駛超過一年或車主死亡繼承人一年內未辦理過戶等,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但想要繼續使用該車輛,應先繳清積欠之使用牌照稅、燃料費及罰鍰,並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並重新領牌,才可以安心上路,以免違法使用公共道路而受罰。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全智慧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31
  • 發布日期: 2024-01-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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