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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應如何課徵印花稅?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書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慿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據此,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與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不同,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至於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實質上已兼具有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則屬前開規定之課徵範圍,並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20
  • 發布日期: 2019-12-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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