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情形 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受影響者 申請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 申請地點 本局所屬各分局。 檢附證件 申請書 稅捐減免 以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營業受影響者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