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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有何規定?

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每5 天核算代徵稅款 1次,並填發繳款書交營業人或演出人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02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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