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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2處房地取巧先贈與1處之房屋與成年子女後再出售另1處房地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自用住宅一般係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放寬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居住之房地,且僅有該1處自住房地者為限,以符合一生一屋之理念,故擁有多處房地者尚非適用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所有權人陳君原持有2處房地,取巧先贈與1 處之地上房屋與其成年子女,而仍保留該贈與房屋坐落基地,嗣再出售另1處房地,於出售時陳君雖僅有1處自住房地,但因其仍保留前述贈與成年子女房屋之坐落基地,自不符合上開條款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居住之房地,應以該1處自住房地為限之規定,因此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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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16
  • 發布日期: 2023-01-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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