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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出具之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所以收到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與使用匯票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二者性質不同,給付方式亦不同,因收到匯款所出具之收據,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惟以匯票、本票及支票給付款項所出具之收據,如已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即可免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或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08
  • 發布日期: 2022-09-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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