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台中市囤房稅法案於今(21)日經議會三讀修正通過,針對持有台中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4戶以下每戶2.4%,5戶以上每戶3.6%。將從今(111)年7月開始實施,稅額會反映在明(112)年5月的房屋稅單。市府表示感謝議員支持台中市實施囤房稅,落實居住正義。
地方稅務局指出,市議會討論議案時,有議員關心囤房戶數的計算方式,也有民眾質疑台中市是否持有7戶房屋才要課囤房稅?對此,局長沈政安表示,依照財政部的規定,民眾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3戶以內的自住房屋可以適用1.2%稅率,超過3戶即視為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會跟其他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合併計算;持有本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4戶以下,就會課2.4%囤房稅率,5戶以上就會課3.6%囤房稅率,並非持有7戶以上房屋才要課囤房稅。
地方稅務局補充說明,本次修法針對特殊性質的房屋也訂定相關配套,除了自住、公益出租人仍採課徵1.2%稅率,及社會住宅房屋稅維持減徵20%之外,其他供住家使用的公有房屋、公同共有房屋、勞工宿舍、公立學校BOT學生宿舍、營利事業無償供員工使用的地上停車場、包租代管的租賃住宅等,將不計入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維持按原來的稅率1.5%課徵房屋稅。另外,起造人興建3年內待銷售房屋住家用房屋,則按稅率2%課徵房屋稅,如遇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期限內銷售房屋者,得於屆期2個月前申請延長1年。預估受影響屋主約8.7萬人、房屋10.6萬戶,市庫1年預計增加約3.8億元稅收,其增加稅收將全數用於青年及弱勢族群的租屋補貼。修正後的自治條例將從今(111)年7月開始實施,稅額會反映在明(112)年5月的房屋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