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土地,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因此,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新的自用住宅用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就不能適用重購退稅。但是,出售及重購土地上坐落的建物,其所有權人不以本人為限,如為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亦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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