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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依法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查調範圍,以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為限,並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而查調債務人的財稅資料,其目的在於協助債權人的私法債權能儘速獲得清償,所以查調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也就是說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如債權人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書之需要者,得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由法院向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查調。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時,需依「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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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29
  • 發布日期: 2021-12-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財產稅科房屋稅股
  • 點閱次數: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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