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申報移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業經核准在案,但嗣後發現該自用住宅用地部分面積被逕為分割為另1筆土地,因而漏未申報,是否可併前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原為1筆,經地政機關逕為分割成2筆,如經查明係同一房屋之基地坐落,且於同日出售與同一承買人,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應准予併同原地號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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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被分割成多筆,補申報其餘地號准併原地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23
- 發布日期: 2021-1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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