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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核准後重購地5年內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否則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經核准後,重購之自用住宅房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如列管期間內將戶籍遷出或有供營業、出租、移轉(含夫妻贈與)等情形,將會追回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近期在進行「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案件清查作業時,發現有民眾未逾5年管制期間將戶籍遷出或出租房屋供營業使用等情形,導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經核准後,5年內該重購地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請民眾務必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0-20
  • 發布日期: 2021-10-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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