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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車輛於身障者死亡後仍供同戶籍二親等另一身障者使用,可申請續予免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因身心障礙的父親死亡,原免稅車輛仍供同戶籍也是身心障礙的母親使用,可否申請續予免稅?

        稅務局說明,供同戶籍身心障礙父親使用的免稅車輛,於父親死亡後,本應自死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但是如果車輛供另一身心障礙且無駕駛執照的母親使用,則申請續予免徵使用牌照稅;而且該車輛於父親死亡日到再次申請免稅期間,如確供母親使用且車主與母親均設於同戶籍,亦可以從父親死亡日起繼續免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0-18
  • 發布日期: 2021-10-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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