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原則上係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則以拍定價額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的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則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所以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取得之土地,如拍定價額較同期公告現值低,於同一年度再行移轉,公告現值雖未調整,但依規定前次移轉現值應為拍定價額,所以拍定價額與當期公告現值的差額為自然漲價的部分,仍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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