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坐落本市北屯區東山段土地,面積415平方公尺,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為何申請自用住宅僅300平方公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呢?
該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並以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者為限;本案為都市土地,雖辦竣戶籍登記且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但其土地已超過面積限制,依規定僅300平方公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其餘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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