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有困難者,可依本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處理措施,申請110年期房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
一、適用對象
(一)營利事業(含營業人、娛樂稅代徵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對象。
2.其他受疫情影響,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營業人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娛樂稅申報或查定稅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平均或前一年同期減少達15%。
(二)個人: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對象。
2.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3.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2個月,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限或期數
(一)納稅義務人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分期繳納稅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300元。
(二)延期期限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紓困對象,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長以1年為限;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以36期為限。
2.個人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長以1年為限;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以36期為限。
3.非屬前2目規定情形者,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或分期2至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