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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5年內供自用住宅使用,土地增值稅退稅款才能安心落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土地列管5年,列管期間內必須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才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說明,在辦理重購退稅案件清查作業時,發現有民眾在5年列管期間將重購土地出租給弱勢或作社會住宅使用,因仍屬出租行為,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因此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土地列管5年,稅務局每年都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含夫妻間的贈與)、有無出租、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所以請民眾要特別留意,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被追回已退稅款。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19
  • 發布日期: 2021-03-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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