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土地列管5年,列管期間內必須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才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說明,在辦理重購退稅案件清查作業時,發現有民眾在5年列管期間將重購土地出租給弱勢或作社會住宅使用,因仍屬出租行為,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因此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土地列管5年,稅務局每年都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含夫妻間的贈與)、有無出租、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所以請民眾要特別留意,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被追回已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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