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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房屋供網路銷售貨物使用,可否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移轉或承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1-07
  • 發布日期: 2020-0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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