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土地買賣係在重測公告期滿確定前已依登記簿所載面積申報現值,並繳納增值稅有案,雖因重測結果面積而有增減,無需退補增值稅,亦無須辦理申報,仍應依原填面積辦理。至該項土地以後再移轉時,自應以公告確定後之實測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