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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建夾層也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房屋增建夾層,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為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房屋稅課徵對象,增建面積均應納入房屋稅籍課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部分建案為吸引民眾購買,會將建物挑高興建,買方於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往往增建夾層做為書房、儲藏室或辦公室等使用,殊不知該夾層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是以,房屋內的夾層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甲公司利用挑高廠房增建夾層改為兩層辦公室使用,則增加使用面積部分,應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中課徵房屋稅,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要補繳稅款及受罰。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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