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常有民眾詢問,已在地政事務所辦妥土地繼承登記,為何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未變更?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此類問題多因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故地政機關無該房屋資料,需由繼承人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但民眾常誤解於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繼承登記時,房屋納稅義務人會一併更改,以致漏未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繼承案件,應填寫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如繼承之房屋符合自住使用規定,可同時申請按自住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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