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與民有約
局長與民有約說明
一、目的:
為主動發掘問題、解決問題及聽取民眾對稅務興革建言與需求,藉由局長與民眾直接面對面溝通機制,展現親民、便民之服務
二、約見時間:
(一)固定時間:每月最後一個星期四下午2時30分開始。
(二)非固定時間:視實際需要安排。
三、約見地點:選擇適當會客地點辦理。
四、「局長與民有約」案件之作業流程:
(一)案件之受理:
1、於本局網站預約登記、傳真及信件申請者,由秘書室依收文程序辦理;以電話、現場或通訊軟體申請者,由企劃服務科指派人員受理。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約見,倘受理後發現者,取消約見:
(1) 陳情案涉司法起訴、訴訟中或已判決案件。
(2) 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3) 陳情案係重複約見案件。
(4) 陳情內容要求保密案件。
(5) 非本市市民陳情案件,但事涉本市事項,則准予受理登記。
(6) 陳情案非屬本局權責案件。
(7) 本局員工非局長與民有約對象。
(8) 陳情案件非與自己切身關係。
3、未依約見時間到場者,依序遞補。
(二)確認接見日期:業務單位確認接見日期並通知申請人。
